研究基地承擔的具體職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開展前沿問題研究。緊跟全球新技術、新業态、新經濟發展趨勢,聚焦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開展國家和地方立法重大課題研究,參與立法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起草立法決策咨詢建議,論證立法中的重要問題,參與學術期刊立法專欄建設等。
二是參與政府立法實踐。參與起草專業性強、綜合性高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浦東新區法規草案,參與組織立法聽證,開展立法評估,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積極争取承擔國家重大立法項目草案起草任務等。
三是傾力立法人才培養。針對立法領域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組織教師、研究生、實務專家等舉辦立法論壇、立法沙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