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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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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通知

來源: 日期:2010-06-08 00:00 點擊:

各位同學:

司法部以及上海市司法考試相關公告已經出台,請同學們(含本科三年級同學)根據要求報名,相關信息請登錄中國普法網查詢。

附:上海市司法局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

公告

依據司法部公告(第96号)、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發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區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台灣居民報名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以及司法部關于做好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通知,現就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曆(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曆(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曆(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戶籍不在本市人員,凡符合報名條件的,可以在本市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屬于放寬報名學曆條件的地方,可以将報名學曆條件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曆(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方及法律專業專科學曆範圍可在司法部網站查詢)。

依據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号),現役軍人可以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或介紹信報名,并按照要求進行網上報名和現場确認。

鑒于《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未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人員的身體狀況、健康狀況進行限定,對報名人員的身體狀況、健康狀況不做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内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三)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曆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四)凡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試卷的人員,可選擇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區和吉林省報名,本市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學曆條件

(一) 對于報名人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名學曆條件,除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以外,要以報名人員報名時是否具有相應的畢業證書為準。報名人員在報名時不能提供相應畢業證書的,原則上不予報名。報名人員畢業證書遺失或信息需要勘誤的,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補辦畢業證明或信息勘誤證明,并持補辦的證明報名。

(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全部合格的人員,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部單科成績合格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畢業證明或者主考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主考學校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報名。考試結束,成績合格人員應當在審核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期限截止前提交畢業證書。不能在規定期限提交畢業證書的,視為不符合規定的報名條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現場确認時,報名人員必須作出書面承諾。

(三)對于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和學曆文憑的認可、管理和解釋,以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為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可以報名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曆證書包括:

1、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曆教育資格的民辦高

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所頒發的畢業證書;

2、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畢業證書;

3、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納入國家招生計劃并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事院校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

4、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網絡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絡)教育畢業證書;

5、符合教育部、解放軍總參謀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曆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畢業證書。

不屬于上述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曆,或者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尚未認可的學曆,不得報名。

(四)對報名人員的學曆證書是否屬于國民教育序列或者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曆,經審查後仍不能判斷的,報名人員應當提供由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曆查詢報告”加以确認。對報名人員的學曆證書真僞有疑義,不能判斷的,報名人員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确認兩個階段。

(一)網上報名。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5日零時至6月25日24時。報名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内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 gov.cn)進行網上報名。也可登錄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服務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直接進入司法部網站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結束後,不予補報。

(二)現場确認。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現場确認時間為7月14日至7月20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現場确認地點:徐彙區漕寶路38号上海華夏賓館5樓怡心廳(根據現場指示牌指引,邊門進入)。

交通路線:地鐵1号線至漕寶路站(1号出口)、公交43路、89路、92路、946路、166路、120路。

為保證現場确認場所的安全穩定和良好秩序,提高現場确認工作效率,避免造成現場确認可能發生的排隊擁堵,報名人員應當按照網上報名預約日期并在規定時間内到指定地點辦理确認手續。

四、報名材料

報名人員現場确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1、報名人員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2、持護照報名人員除提交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戶籍證明。

3、身份證遺失或證件号碼因重号變更的,須提交有效臨時身份證或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格式證明(打印版)。

(二)本人學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1、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2、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曆(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曆(學位)認證書及複印件。

學曆(學位)認證具體辦理方法,請查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有關認證系統網站。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台地區學曆(學位)認證系統網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認證系統網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設在本市學曆學位認證受理部門:海外人才服務中心,地址:浦東新區商城路660号5樓受理大廳。聯系電話:021—68883080。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報名人員,須提交居民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及複印件。報名表中所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緻。

4、報名人員因助學貸款尚未還清、畢業證書暫扣學校的,須同時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和畢業證書複印件。

5、司法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報名人員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五、報名費

報名人員應當根據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要求交納報名費用。經本市價格管理部門根據司法考試工作實際需要确定的報名費為220元(人民币),交納方式為現場确認時現金交納。報名人員交納報名費用後,因報名人員個人原因緻使報名無效的,不再退還其報名費用。

六、準考證主、副證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實行準考證主、副證制度。應試人員須同時攜帶準考證主證與副證和有效身份證參加考試。

(一)準考證主證核發。

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确認報名人員提交的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且已交納報名費用的,準予核發準考證主證。

(二)準考證副證下載。

準考證副證應由報名人員在8月10日至9月10日期間從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報名人員在規定時間内下載副證确有困難的,可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領取。

七、考試

(一)考試時間。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1日、12日。具體為:

試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内容、方式與科目。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内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0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作為命題依據。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應試人員可依據司法部制定的《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進行複習備考。上海市司法局不舉辦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進行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三)試題參***異議。

為确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3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在9月16日上午8時公布考試試題參***。應試人員對試題參***有異議,可在9月16日至22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異議專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司法部組織專人彙總情況,整理意見,提交“試題參***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經“試題參***審查專家組”論證的參***為試卷評閱依據。

八、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确定。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上海考區應試人員考試成績以上海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寄發的《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為準。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頒發時間、地點等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方、享受放寬地方政策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應試人員,應在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應當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九、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報名考試有關事項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居民,可以在本考區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考試有關事宜,依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辦理,報名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 gov.cn)進行查詢。

十、其他事項

1、報名人員現場确認提交的證件原件經現場審核後退回,複印件由審核機構留存入報名檔案。

2、報名人員提交的報名材料複印件統一使用A4紙。

3、此公告在司法部網站、上海司法行政網、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服務平台、上海21世紀人才網(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網站、東方律師網、東方法治網發布。

4、國家司法考試相關政策咨詢請登陸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服務平台進行查詢。咨詢電話:(021)64743238;(021)24029790。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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