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瑞德西韋抗新型冠狀病毒新用途申請專利的法律分析
張偉君bevictor伟德官网教授
本文2020年2月5日首發于“騰訊新聞.熱推”
針對武漢病毒所發布的一則有關專利申請的信息,即:對于吉利德(Gilead)公司在研新藥瑞德西韋(Remdesivir),“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并将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一些網絡媒體的文章在标題中驚呼“武漢病毒所搶注瑞德西韋,Gilead Science欲哭無淚”、“瑞得西韋被武漢病毒研究所搶注了發明專利”。這個說法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并不準确。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包括産品發明和方法發明。抗病毒藥瑞德西韋(Remdesivir)本身屬于産品發明,此前被計劃用于埃博拉病毒治療。武漢病毒所在1月21日提交申請的中國發明專利是瑞德西韋用于“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新用途,如果該用途發明确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權條件,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道義上都沒有什麼問題。不過有專業人士指出:吉利德也已經将瑞得西韋用于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申請了專利,專利申請公開号為CN108348526A,這個用途專利已經概括了所有抗冠狀病毒的用途,而新型冠狀病毒也屬于冠狀病毒的範圍。因此武漢病毒所的專利申請是否能夠滿足專利授權的條件,有待中國專利局審查。
更何況,即便該專利申請最終能夠獲得我國專利授權,武漢病毒所也并不能直接生産或者授權他人生産這個藥物,因為瑞德西韋藥物的基礎專利并不在武漢病毒所那裡。從這意義上說,如果最後瑞德西韋通過臨床試驗證明對于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治療确實有效和可靠,而吉利德在我國又擁有這個藥物(化合物)的發明專利的話,依然可以行使其專利權,這将給吉利德帶來一個巨大的商機。
那麼,這個專利申請有啥意義?從一般意義上說,任何創新成果包括用途發明,都可能有商業價值,能申請專利為何不去申請呢?如果真的授權了,那也是武漢所的一項無形資産,也是國有資産。就該特定專利而言,雖然它依然受制于吉利德的基礎發明專利,但也可以對吉利德的基礎專利構成制約。
至于武漢病毒所發布的消息中提到的“國際慣例”,我理解其想表達的意思或許是:就一個已有的藥物發明提交一個新用途發明,這是符合國際上的商業習慣的。“國際慣例”也有可能是指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該專利的國際申請,進行專利國際布局,這也是一個國際通行的在國外申請專利的程序和做法。
專利申請是一個商業和法律決策,沒有必要上升到政治或道德高度。武漢所的這個申請如果可以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就說明是合法和正當的,除非法律規則本身有問題。如果這個申請不合法,自然也會被駁回。哪怕被授權後,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部門提出無效宣告。大家稍安勿躁,等國家知識産權局給出答案吧。
其實, 這個藥是否能夠上市還有待臨床驗證。即便它真的是對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良藥,無論是吉利德公司還是武漢所,就算他們就這個藥物都擁有各自的專利權,大家也不用過于擔心他們會漫天要價,不顧人死活。一來面對疫情,誰會冒天下之大不韪來搞專利敲詐;二來武漢所的專利應該是國有的,我們就更不需要擔心什麼。如果他們真的那麼不堪,專利法中還有一個從未發生過作用的震懾武器: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但我相信這次它依然用不上吧。相信實際的商業運作最後大多數會通過各方的協議安排而各得其所,需要該藥物的患者最後都可以獲得該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