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賣一元被罰數萬元?行政執法不但應合法還應合理
黃锫
bevictor伟德官网副教授 法學博士 上海青年法學法律人才庫成員
近日,湖北省洪湖市華康大藥房因将進價0.6元/隻的一次性口罩以1元/隻的價格出售,被洪湖市市場監管局沒收違法所得1萬餘元并罰款4萬餘元。雖然疫情嚴峻,口罩價格被臨時管制,但輿論一邊倒認為,一元錢的口罩完全是良心價,對處罰決定不可理解,紛紛覺得是執法過度。洪湖市市場監管局則回應稱該行政處罰是依據省市場監管局的相關指導意見實施,有理有據。從洪湖市市場監管局所提出的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理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看,其中的确規定了:“公共衛生一級響應期間,與疫情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漲價。”“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構成哄擡價格行為。”由此從表面上而言,洪湖市市場監管局的處罰決定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我國依法行政原則不但要求行政執法應當合法,還應當合理。也就是說,行政執法不但要符合成文法的規定,而且還要與社會生活中民衆普遍所持公平正義觀念相符合。在目前這種嚴峻的戰“疫”時刻,口罩已經成為必需品。在巨大的需求面前口罩的供給捉襟見肘,許多民衆都已經買不到口罩。現在有商家願意以1元/隻的低價銷售口罩,這對于民衆而言不亞于雪中送炭。1元/隻的價格無論如何說也不能算是高價,如果以這個價格銷售還要被處罰,那麼還會有商家願意去找口罩的貨源,花費人力、物力成本來銷售口罩嗎?這必然會導緻市場上的口罩更加稀缺,民衆更加買不到口罩。而從行政法上而言,這就屬于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行為。
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的這份《指導意見》從法律形式上看屬于效力低于規章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其制定的初衷是好的,是為了防止疫情期間商家惡意哄擡物價,發國難财。然而其中“一刀切”地規定所有與疫情相關的商品一律不得漲價,或者超過購銷差價15%屬于哄擡價格予以處罰。這就沒有考慮到疫情期間原材料、物流、人工等商品成本會上漲,而且上漲幅度會比平時高許多。這也必将導緻出售的商品價格會随之上漲。此時如果下級市場監管執法機關依據該《指導意見》的規定,僵化地要求商家一律不得漲價或者簡單以購銷差價15%來進行限制,最終會導緻商家不得不虧本銷售商品。即使有商家出于社會責任感,甯願虧本也去進貨銷售,但這不會是普遍現象。多數商家将會放棄進貨,導緻此類商品在市場上消失,民衆有錢也買不到這類商品。
這種現象實際上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制定特殊時期行政執法依據時,行政機關應當更細緻地根據這些事關民生的商品特性,綜合考慮各類成本上漲的因素,确保商家的合理利潤,以激勵商家确保這類民生商品的供給。同時也要注意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比如我國行政法規《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6條僅規定禁止哄擡物價造成商品“過快、過高”上漲,而非一律不允許價格上漲。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擡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中也沒有“一刀切”地規定超過購銷差價15%予以處罰。這兩份法律文件都屬于湖北省市場監管局《指導意見》的上位法,湖北省的這份《指導意見》與兩者的規定存在矛盾之處。
另一方面在實際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機關遇到諸如本案此類口罩賣1元/隻雖違反有關規定,但卻并不違背普通民衆一般公平正義觀念的特殊情況,應避免僵化的執法,而應及時與上級主管機關溝通,修訂相關《指導意見》或者出台補充的規定。如果一時間難以修訂執法依據,那麼可以在法律框架内采取靈活的執法方式。比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7條的規定,對于違法情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要求商家将價格調整到合法範圍内,然後不予處罰(最好依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指導意見》調整)。雖然這樣也會打擊商家的積極性,但已經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内盡可能做到合法又合理。從根本上而言,還是需要行政機關在制定特殊時期的執法依據時,應尊重客觀經濟規律,提高規則制定的技術水平。
可能會有人提出,這樣的說法是理想化的,會大大增加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成本。筆者認為,法治本身就不是免費的午餐,依法行政的切實實現本就需要支付巨大的執行成本。對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水平要求提高的确會讓執法機關感到束縛,感到困難。但是,一時的束縛帶來的正面收益卻是長遠的。比如本案中行政執法機關如果能夠花費更多精力确保執法行為既合法又合理,就不會有随後這些輿論的斥責。行政執法機關在民衆心目中形象也就不會受損。做到行政執法既合法又合理确實會存在很多困難,但是做任何事都可能會存在困難,我們不能因此就放棄努力。